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416號
TPSM,114,台上,3416,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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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謝貴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4年3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680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4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謝貴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7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僅記載「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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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