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391號
TPSM,114,台上,3391,20250715,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
上 訴 人 高翌辰(原名高宗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538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8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高翌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2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及理由。
三、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僅泛稱:經細 繹判決理由後,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背法令之處,爰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 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其刑事聲明上訴狀雖另稱:上 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