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蔡亞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
193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90、48
91、4894、5601、5859、5860、5862、5863、586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得上訴第三審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蔡亞倫經第一審論處如其附表四編號1至7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 三級毒品7罪刑及編號8所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 刑,並就上開部分與後述貳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及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前 揭部分所處之刑及應執行刑,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 上訴,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是否酌量減輕 被 告之刑,則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一節, 原判決已詳敘上訴人之犯罪情狀,如何不符上述酌減其刑之 要件。屬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以 :上訴人已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各次販賣毒品金額非鉅,並 未從中獲利,與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毒梟相較,危害顯然較 低,尚堪憫恕,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有誤等語 。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
,依憑己意而為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四、量刑輕重及執行刑之量定,均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 之範圍,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 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違反刑法第51條各款 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又無明顯悖於 前述量刑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就上訴 人如其附表四編號1至8部分,先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再就其附表四編號6至8部分,依毒品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 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科刑等相關一切情狀,依卷存事證就被 告犯罪情節及行為人屬性等事由(包含上訴人之素行、犯罪 動機、情節、販賣次數、對象、數量、金額、坦承犯行之犯 罪後態度,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相關 事項),分別為刑之量定,復綜合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刑罰 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上訴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酌 定其應執行刑。所定刑期,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之範圍,又無濫用刑罰裁量權或違反公平、比例 、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尚稱允當,因予維持。核屬原審關 於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以:上 訴人本件販毒僅為零星小額交易,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係因誤交損友,染上惡習,又有沉重經 濟負擔,才涉險犯案,指摘原判決定刑過重,有悖於罪刑相 當及比例原則之違法等語。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 以自己之說詞而為指摘,同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五、依上所述,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貳、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定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 判決者,除有同項但書情形,即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 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 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上訴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所 為量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且未合於同條項但書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要件,自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此部 分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