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333號
TPSM,114,台上,333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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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33號
上 訴 人 李振碩


江倩雯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1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67、61607、616
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李振碩江倩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均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 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 定,其2人上訴皆不合法,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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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