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077號
TPSM,114,台上,3077,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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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
上 訴 人 DUNCAN CORY GERARD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54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69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DUNCAN CORY GERARD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與人共同從泰國走私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入境之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兼論以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並諭知相關沒收、銷燬暨追徵(漏未諭知如其理由內所述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旨)。上訴人明示僅就上開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乃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審查之基礎,認為其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而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僅泛稱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本院改判再予減刑,即屬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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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