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3年度,67號
IPCA,113,行專訴,67,2025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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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民國114年6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日商迪愛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池田尚志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三人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簡偉倫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 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弟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3年10月25日經法字第11317305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及於像 素部具有其之濾色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共3項,並以西元2016年9月13日申請之日本第特願2016-178 513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7410 26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先後於民國1 11年5月9日及112年12月2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被告認上開更正符合規定,並以113年5月20日(113 )智專議(四)01103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112年12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就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 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10月25日經法字第00 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件訴訟 之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 要,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之製造方法與證據2之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及製造含 有化合物群(A)與化合物群(B)之組成物的方法全然不同,系 爭專利多鹵化鋅酞青素確實與證據2之組成物截然不同,又 證據5建議氯原子與溴原子之和為16之多鹵鋅酞青顏料,在 氯原子數為2~3的數量時可得到更黃色相,可知通常知識者 不會得到採用氯原子數小於2者,例如系爭專利「Br15Cl1-P c/Zn」之教示或建議,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即便強硬組合證據5、2後、調整其組成物的組成,亦無法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將Br15Cl1-Pc/Zn與Br16-Pc/Zn之 存在關係以離子強度比表示,並將其離子強度比限定在0.5~ 0.85」之技術特徵,亦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相較於證 據2與證據5之組合具備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2、3 係引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更正 後請求項1同樣之理由具有進步性。  
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3舉發成立」之部 份均撤銷。
參、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至[0018]所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 藉由IS(Br15Cl1-Pc/Zn)相對於IS(Br16-Pc/Zn)之離子強度 比值,以表示鹵化鋅酞青素中Br15Cl1-Pc/Zn相對於Br16-Pc /Zn之存在比率,原處分(乙證1-15)理由(五)2(2)已為說明 。又證據2或證據5已揭示包含Br16-Pc/Zn之多鹵化鋅酞青素 組合物,該組合物自可經由質量分析獲致IS(Br15Cl1-Pc/Zn )/IS(Br16-Pc/Zn)之離子強度比(0或0以上),亦即,Br15Cl 1-Pc/Zn相對於Br16-Pc/Zn之離子強度比係為該等證據組合 物本質固有之參數值,且由於證據2或證據5之多鹵化鋅酞青 素組合物的IS(Br15Cl1-Pc/Zn)/IS(Br16-Pc/Zn)之離子強度 比為0或0以上,是以系爭專利限定之離子強度比範圍(0.5~ 0.85)相當於自先前技術選出特定數值範圍。由於原告未證 明所限定之離子強度比參數值端點具有臨界性,即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發明整體」相較先前技術(如:「系爭專利離子 強度比下限值0.5之發明」相較「證據5實施例1、2(離子強 度比約為0)者」)產生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欠缺「肯定 進步性因素」,故證據2及證據5之組合足以成立「否定進步 性因素」。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2及證據5間不論是於技術領域、技術內容或是基於該等 技術內容所產生之功能、作用,皆具有關聯性及共通性,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予以結合。 又基於系爭專利的Br15Cl1-Pc/Zn及Br16-Pc/Zn在分子大小 、形狀、對稱性、酸鹼性、穩定性等化合物的性質上皆近乎 相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其一般 知識與普通技能當能知道,對於同時含有這兩種多鹵化鋅酞 青化合物的同一樣品,藉由基質輔助雷射脫附游離飛行時間 (MALDI-TOF)質譜在相同的離子化設定條件下進行測量( 即化合物不形成碎片),理應可以從離子峰強度值之比值獲 得這兩種多鹵化鋅酞青化合物之相對含量比例。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證據2與證據5所揭示之技 術內容,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發明。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爭點(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
一、證據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二、證據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
三、證據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
陸、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的法令:
 ㈠系爭專利於106年9月8日申請,優先權日為105年9月13日,於 110年6月8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 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 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㈡依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之創作。又依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另發明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7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 定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 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述規定, 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主要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如附 表1所示,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3所 示。至參加人所提引證即證據2、證據5(相關技術內容如附 表2所示),其公開日皆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05年9月1 3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三、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5(主要引證)之比對:     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表明以證據5為主要引證(本院卷第183 頁)。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5相較,證據5說明書段落[00 01]揭示一種具有優異著色力和寬色彩再現範圍的多鹵化鋅 酞青素顏料組成物,[0008]至[0010]揭示該組成物含有多鹵 化鋅酞青素顏料,其中含有(1)72莫耳%以上之氯原子和溴 原子的總數為16的下列一般式1之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2 )26莫耳%以下之氯原子和溴原子的總數為14至15的下列一 般式1之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與(3)2莫耳%以下之氯原子和 溴原子的總數為13以下的下列一般式1之多鹵化鋅酞青素顏 料, 

  (該一般式1中,X1~X16皆獨立地為氯原子、溴原子或氫原 子。)      
  由上可知,證據5揭示一種多鹵化鋅酞青素,其以同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所載通式1表示【要件1A】,惟證據5未具體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其特徵在於:質量分析中之m/z 1780以上但未達1820之範圍中的最大離子強度除以該m/z182 0以上1860以下之範圍中的最大離子強度而得之值(以下亦 稱「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離子強度比 」)為0.85~0.50」技術特徵【要件1B】。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5之技術分析如附表3所示。
 ㈡證據5說明書段落[0090]至[0091]表1揭示實施例1、2顏料組 成物,所含多鹵化鋅酞青素中,溴原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6且 氯原子數為0者(Br16-Pc/Zn)為3莫耳%或12.8莫耳%,溴原 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6且氯原子數為2至3者為36.5莫耳%或35. 1莫耳%,溴原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6且氯原子數大於4者為36 莫耳%或30.6莫耳%,溴原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4至15者為22.7 莫耳%或21.1莫耳%,溴原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3以下者為1.8 莫耳%或0.4莫耳%,經計算可知其溴原子與氯原子總數為16 且氯原子數為1者(Br15Cl1-Pc/Zn)含量應趨近於0莫耳%, 而屬「16溴化鋅酞青素的存在比率超過15溴1氯化鋅酞青素 的存在比率之情形」;證據5說明書段落[0013]至[0014]則 揭示為了使多鹵化鋅酞青素呈現綠色,分子中鍵結的鹵素原 子優選具有8個以上的溴原子和1個以上的氯原子,優選含有 比氯原子更多的溴原子,以獲得更黃的綠色,而黃綠色越多 ,色域越廣,在液晶顯示裝置的彩色濾光片中,能夠確保更 接近理想的RGB色彩再現範圍,且著色力越高,液晶顯示裝 置的彩色濾光片之亮度就越高。
 ㈢又證據2說明書段落[0001]揭示含有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



合物的組成物、該組成物的製造方法及使用該組成物的顏料 分散油墨以及濾色器,[0005]揭示鹵素化酞青顏料中心金屬 可為鋅,[0031]至[0038]揭示組成物包括酞青素骨架的四個 芳香環α位上取代的氯原子數為平均每個酞青素骨架0.15至3 .0個、酞青素骨架的四個芳香環上取代的溴原子數平均為10 .0至15.7個之一含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的化合物組(A), 含有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合物是指芳香環中的氫原子以 各種比例被溴原子及/或氯原子所置換,為了使顏色偏黃, 取代的氯原子平均數較佳為0.2~2.5個,最佳為0.35~1.0個 ,而為了得到濃黃色調,取代的溴原子平均數較佳為10~15. 7個,最佳為14~15個,[0039]揭示組成物更含有酞青素骨架 的四個芳香環β位上取代的氯原子數為平均每個酞青素骨架0 .15至4.0個、酞青素骨架的四個芳香環上取代的溴原子數平 均為10.0至15.7個之前述化合物組(A)以外的一含氯化溴 化酞青素骨架的化合物組(B),可抑制組成物的結晶化度 以及將組成物調整至所需之顏色。
 ㈣證據2及證據5存在組合動機:  
  ⒈證據2涉及一種含有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合物的組成物 、該組成物的製造方法及使用該組成物的顏料分散油墨以 及濾色器。鹵化酞青素顏料色調美麗、著色力強、耐熱、 耐候性優良,被廣泛應用於色料行業作為綠色顏料,證據 2可提供具有強烈黃度和高清晰度的綠色顏料,避免耐光 性和亮度降低的風險。
  ⒉證據5揭示具有優異著色力和寬色彩再現範圍的多鹵化鋅酞 青素顏料組成物,以及在綠色像素部中包含該多鹵化鋅酞 青素顏料組成物的濾色器,其具有高亮度並且能夠實現理 想的更接近RGB色彩再現範圍。
  ⒊證據2、5均係有關多鹵化鋅酞青素組合物之相關技術,具 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且皆涉及透過增加溴原子與氯原子 數量使多鹵化鋅酞青素之色調為綠色,並提高其亮度及著 色力,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結合證據2及證據5。  ㈤如前所述,證據2及證據5存在組合動機。且證據2、5已教示 多鹵化鋅酞青素中溴原子、氯原子之取代數量多寡會影響其 色調、RGB色彩再現範圍、著色力、亮度等色彩特性,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併參證據2內容而修飾 證據5多鹵化鋅酞青素之溴原子、氯原子取代數量,經由簡 單試驗調整Br15Cl1-Pc/Zn、Br16-Pc/Zn等多鹵化鋅酞青素 化合物之存在比率,以獲致所需色彩特性,則Br15Cl1-Pc/Z n、Br16-Pc/Zn之存在比率關係亦隨之不同,進而使得經質



量分析所得參數值「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 n)離子強度比值」有對應的改變;相較於先前技術,系爭 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離子強度比值「0.85~0.50」實未見有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的顯著提升或新的功效,是以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應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㈥原告主張「m/z之離子強度」係使用基質輔助雷射脫附游離飛 行時間質譜儀,顯示檢測出經離子化之片段的強度者,依所 附資料可知被離子化之容易程度會因化合物之種類或設定條 件而不同,m/z之離子強度並非表示絕對量(mol數),因此 m/z之離子強度與含量(mol%)毫無關聯云云。  ⒈本件所論者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經由 簡單試驗調整Br15Cl1-Pc/Zn、Br16-Pc/Zn等多鹵化鋅酞 青素化合物之存在比率,則Br15Cl1-Pc/Zn、Br16-Pc/Zn 之存在比率關係亦隨之不同,從而經質量分析所得參數值 「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離子強度比 值」有對應的改變。由上可知,本件係認Br15Cl1-Pc/Zn 與Br16-Pc/Zn之「m/z之離子強度比值」可表徵該等化合 物之「存在比率關係」(不同化合物彼此之相對量),先 予陳明。原告主張及所檢附資料至多表明無法由一化合物 之「m/z之離子強度」直接獲得其mol數(絕對量)乃至於 其「含量(mol%)」(由該化合物之絕對量與檢測物總量 計算而得),無從據此認定本件所論有何違誤之處。  ⒉由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6]至[0018]以觀,系爭專利之 多鹵化鋅酞青素係因提高16溴化鋅酞青素之存在比率而具 有高亮度且高著色力之優異特徵,其中「提高16溴化鋅酞 青素之存在比率」係指16溴化鋅酞青素的存在比率超過或 同於15溴1氯化鋅酞青素的存在比率之情形,且此種存在 比率之關係以質量分析中IS(Br15Cl1-Pc/Zn)與IS(Br1 6-Pc/Zn)離子強度比值為1.00以下予以表示,原告亦於 起訴狀第3頁(本院卷一第19頁)自承「系爭專利中將『Br 15Cl1-Pc/Zn與Br16-Pc/Zn之存在關係』以『IS比』定義」, 足見可由Br15Cl1-Pc/Zn與Br16-Pc/Zn之「m/z之離子強度 比值」表徵該等化合物之「存在比率關係」(相對量)。 ㈦原告又主張參照證據5第[0013]、[0020]段等處可知,通常知 識者應是積極採用「溴原子具有12個以上且氯原子具有2個 以上之化合物」,而不會產生動機對「不具有2個以上氯原 子之Br15Cl1-Pc/Zn與Br16-Pc/Zn之含有比率之關係」進行 檢討或修飾,且參照證據2第[0013]、[0014]、[0016]、[00



39]段,以及請求項1、第[0073]、[0075]段記載之製造方法 ,證據2不存在Br16-Pc/M從而無法檢測出其離子強度,故而 IS(Br15Cl1-Pc/M)與IS(Br16-Pc/M)之離子強度比會偏 往超過1.0之方向,另證據5及證據2並無任何教導或暗示如 系爭專利般將Br15Cl1-Pc/Zn與Br16-Pc/Zn之以離子強度比 表示之存在比率云云。
  ⒈證據5說明書段落[0013]、[0020]除揭示多鹵化鋅酞青素「更優選含有12個以上的溴原子和2個以上的氯原子,以呈現更黃且明亮的綠色」外,同時記載「為了使多鹵化鋅酞青素呈現綠色,分子中鍵結的鹵素原子優選具有8個以上的溴原子和1個以上的氯原子」、「優選含有比氯原子更多的溴原子,以獲得更黃的綠色」等技術內容,另證據5之實施例1、2更例示多鹵化鋅酞青素中Br16-Pc/Zn之含有比率分別為3莫耳%或12.8莫耳%者。故證據5亦有敘及多鹵化鋅酞青素分子中鍵結1個氯原子者(如Br15C11-Pc/Zn),顯見證據5所述之可因應色彩特性所需而予以調整者非僅限於「溴原子具有12個以上且氯原子具有2個以上之化合物」,證據5並已具體例示使用Br16-Pc/Zn(亦即溴原子具有16個且不具有氯原子之化合物),實無從認定證據5有「排除不具有2個以上氯原子之化合物」之教示或建議,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應未構成反向教示。故原告主張通常知識者依證據5不會產生動機檢討或修飾Br15Cl1-Pc/Zn、Br16-Pc/Zn之含有比率,洵屬可取。  ⒉至原告提出甲證8及甲證9稱系爭專利之中國大陸對應案業 已獲准,該案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曾質疑證據5比較例1 存有Br15Cl1-Pc/Zn,而原告以追加實驗證明證據5比較例 1中的離子強度比為1.09,明顯超過1,該比較例1之組合 物作成濾光片時的亮度等不佳,從而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 5時不會存在調整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 )離子強度比之動機云云。然專利權採屬地主義,各國專 利法制不同,審查基準互異,尚難逕行援引他國審查結果 以執為有利之論據。況且本件並非特以證據5比較例1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為比對,亦非新穎性之爭議,故原告引用 之甲證9內容與本件論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 由無涉。再者,按證據5[0090]至[0091]表1所載,比較例 1中Br+Cl=16者合計為71.2%,其中Cl=0者(Br16-Pc/Zn) 為25.0%、Cl=2至3者為28.5%,Cl大於4者為12.7%,經計 算Cl=1者(Br15Cl1-Pc/Zn)及Cl=4者總和僅為5.0%(71. 2%-25.0%-28.5%-12.7%),可知證據5比較例1中Br16-Pc/ Zn 之存在比率勢必超過Br15Cl1-Pc/Zn之存在比率,使質 量分析中之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離 子強度比值應未滿1.00(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7]至[0 018]可稽),然原告所進行追加實驗結果竟為1.09,此等 追加實驗之執行是否準確無誤,已非無疑,則原告依據此 等追加實驗的結果所為論理亦無足憑採。
  ⒊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1]至[0037]揭示組成物包括酞青素骨 架的四個芳香環上取代的溴原子數平均為10.0至15.7個之 一含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的化合物組(A),為了得到濃 黃色調,取代的溴原子平均數較佳為10~15.7個,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若欲使得溴原子平均數 達到15.7個,應存在取代溴原子數為16個者且有相當含量 比率,否則無從使溴原子平均數如此接近16個。而原告援 引之證據2說明書段落[0078]至[0079]等處所載第1鹵化步 驟係為使「酞青素骨架之α位(合計8處)上導入平均0.15 ~3.0個氯且β位(合計8處)上亦導入平均0.15~3.0個氯」 ,此亦顯示經此步驟後仍有存在取代氯原子數為0者且有



相當含量比率,否則將無從使酞青素骨架上的氯原子平均 數得以低至0.3個(α位與β位總和)。另證據2說明書段落 [0038]亦記載化合物組(A)的四個芳香環上取代的溴原子 的個數可為16個。故證據2確有教示使用Br16-Pc/M(亦即 具有16個溴原子且不具有氯原子之化合物),原告僅擷取 證據2部分內容逕稱證據2不存在Br16-Pc/M或存在會極低 云云,容有未洽。
  ⒋如前所述,證據2、5已教示多鹵化鋅酞青素中溴原子、氯 原子之取代數量多寡會如何影響其色調、RGB色彩再現範 圍、著色力、亮度等色彩特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文獻後,當可經由簡單試驗調整 Br15Cl1-Pc/Zn、Br16-Pc/Zn等多鹵化鋅酞青素化合物之 存在比率;一旦Br15Cl1-Pc/Zn、Br16-Pc/Zn之存在比率 改變,該等化合物之存在比率關係亦將隨之變化,從而使 經質量分析所得參數值「IS(Br15Cl1-Pc/Zn)與IS(Br1 6-Pc/Zn)離子強度比值」有對應的改變,即可完成如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尚非以證據5及證據2具體記載Br1 5Cl1-Pc/Zn與Br16-Pc/Zn離子強度比為必要。故原告此部 分主張,要無足取。
 ㈧原告另主張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5及證據2,欠缺「 否定進步性之因素」,且證據5為系爭專利說明書[0007]記 載之專利文獻1,系爭專利所請相對於先前技術之證據5確具 有有利功效及無法預期之效果,原處分僅空泛宣稱系爭專利 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未詳查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不同之處云 云。
  ⒈證據2及證據5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 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二者 ,已於前述。另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 先前技術文獻後,可經由簡單試驗調整Br15Cl1-Pc/Zn、B r16-Pc/Zn等多鹵化鋅酞青素化合物之存在比率,Br15Cl1 -Pc/Zn、Br16-Pc/Zn之存在比率關係將隨之不同,從而使 經質量分析所得之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 n)離子強度比值有對應的改變,亦於前述。故本件確具 否定進步性之因素。
  ⒉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6]至[0008]雖記載專利文 獻1(即本件證據5)「有時無法說可充分因應近年來高漲 之市場要求,亦即更高度同時兼具亮度與著色力」、系爭 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課題「在於提供一種具有優異之著 色力(高著色力),且於作為濾色器之像素部使用時,可 達成更高亮度化(高亮度)的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等語



,然系爭專利所請發明相較於先前技術是否確具有有利功 效甚或無法預期之功效,仍應實質予以審究,尚難僅憑前 開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為斷。
  ⒊承前所述,證據5揭示具有優異著色力和寬色彩再現範圍的 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組成物,所製得濾色器具有高亮度並 且能夠實現理想的更接近RGB色彩再現範圍,另證據5實施 例1、2顏料組成物所含多鹵化鋅酞青素中,Br16-Pc/Zn為 3莫耳%或12.8莫耳%,Br15Cl1-Pc/Zn含量趨近於0莫耳%( 符合系爭專利所述「16溴化鋅酞青素的存在比率超過15溴 1氯鋅酞青素的存在比率」之情形),則Br15Cl1-Pc/Zn、 Br16-Pc/Zn之存在比率比值趨於0,從而經質量分析所得 之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離子強度比 值亦趨於0(符合系爭專利所述「1.00以下」之情形), 因此證據5之該等實施例應具備高亮度且高著色力之優異 特徵(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6]至[0018]所載)。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經更正而將IS(Br15Cl1-Pc/Zn)與IS(B r16-Pc/Zn)離子強度比值界定為0.85~0.5,然觀諸系爭 專利說明書段落[0073]至[0089]之實施例及比較例,所比 對者僅係相較於IS(Br15Cl1-Pc/Zn)與IS(Br16-Pc/Zn )離子強度比值為1.24之功效,無從佐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1所限定之「0.85~0.5」範圍相較於先前技術(例如證據5 實施例1、2所示趨近於0者,具備高亮度且高著色力之優 異特徵)產生何種有利功效,遑論無法預期之功效的顯著 提升或新的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具體理由或數據佐 證系爭專利界定之離子強度比「0.85~0.5」具有臨界性質 ,難謂本件具有肯定進步性因素。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 採信。 
四、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以引用記載形式記載請求項1,所請為「一 種顏料分散液,至少含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鹵化鋅酞 青素與有機溶劑」。
 ㈡承前所述,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 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又證據5說明書段落[00 66]揭示將多鹵化鋅酞青素組成物等溶解於有機溶劑中,調 製得到分散液,證據2請求項9及說明書段落[0155]揭示藉由 溶劑使含有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合物的組成物分散於載 體中,得到顏料分散油墨,所述溶劑可為環己酮、丙二醇二 乙酸酯等而屬有機溶劑。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 發明。




五、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以引用記載形式記載請求項1,所請為「一 種濾色器,於像素部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鹵化鋅酞 青素」。
 ㈡承前所述,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 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又證據5說明書段落[00 06]記載在綠色像素部含有該等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組成物 、能實現高亮度及更接近理想的RGB色彩再現範圍的彩色濾 光片,證據2請求項9至10揭示彩色濾光片,其像素係在基板 上使用顏料分散油墨所形成,而該顏料分散油墨包含含有氯 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合物的組成物。因此,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3之發明。   
六、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上開系爭 專利請求項舉發成立之處分,即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決結果 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結論: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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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