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維楨
代 理 人 呂紹瑋律師
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