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更一字,113年度,4號
IPCV,113,民著上更一,4,20250731,1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Pearson Education Inc.
法定代理人 Cordell Jung、Alisa Key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嗣最高法院就附帶上訴部分第一次
發回更審,附帶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擴張),本院於114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 本昌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新臺幣18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四、本判決所命給付,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附帶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廖本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帶被上訴人乂迪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如以新臺幣180萬元為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駁回。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更審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連 帶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 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繫 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故 本件應適用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二、附帶上訴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附帶上訴 人)為依外國法設立之外國法人,其主張附帶被上訴人乂迪 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乂迪生公司,並與廖本昌合稱為 附帶被上訴人)、廖本昌在我國境內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具 有涉外因素,應定性為侵害著作權事件,類推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 權,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件準據 法應適用我國法律。
三、附帶上訴人起訴主張乂迪生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而廖本昌為 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 (下同)360萬元之本息,經原審判決附帶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附帶上訴人180萬元之本息,並駁回其餘請求。嗣兩造 分別對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及附帶上訴,惟均經本院以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第二審(下稱前審)判決駁回後各 自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將附帶上訴部分廢棄並發回本院 更審,而駁回附帶被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此部分附帶被上 訴人已敗訴確定,茲不贅述)。又附帶上訴人於本院更審中 另為訴之追加(本院更審卷第85至86頁),即請求附帶被上 訴人另再連帶給付180萬元本息(同上卷第250頁),此部分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附帶上訴人主張:
  伊為西元2008年出版Scott Foreman Reading Street ELL   Readers系列兒童美語教材(含語音檔)之語文著作及錄音 著作著作財產權人,該系列分為6級(Grade 1-6),每級 30冊售價6,615元。乂迪生公司為Hitutor外語學習網站(下 稱系爭網站)經營者,廖本昌則為乂迪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竟未經附帶上訴人之授權及同意,自102年至107年間,由 不明員工將其中Grade 1-3、共3級、每級30冊,共計90冊之 語文著作及錄音著作(以下合稱系爭著作),重製儲存於乂 迪生公司網站之主機伺服器資料庫(網址:http://teachi ng.hitutor.com.tw/ma02telrial2013/OOOOOOOOOOOOOOO/Re ader-new/G1-ELL、G2-ELL、G3-ELL),並依照不同單元項 次分別建檔管理,復將該等檔案上傳至系爭網站平台,並提 供上開網址(下稱系爭網址)供其學員接收瀏覽下載、列印 系爭著作,故意侵害伊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因乂迪生公司故意侵權情節重大、侵害期間甚長,伊難以證 明實際損害,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以乂迪 生公司侵害系爭著作之件數180件(即90件語文著作、90件 錄音著作),每件3萬元計算損害賠償共540萬元(含擴張請 求之180萬元)。另廖本昌既為乂迪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乂迪生公司前開侵權行為核屬其業務執行之範圍,自應依公 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乂迪生公司就上開損害賠償連帶 負責。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提起訴訟及追加之訴等情  。
二、附帶被上訴人答辯:
  乂迪生公司僅會提供已購課學員自編教材之資料網址,並不 會提供資料庫教材之連結供學員自由瀏覽或重製系爭著作之 系爭網址,此舉不符合商業邏輯,且系爭著作僅為乂迪生公 司內部參考用資料,並未有將之公開的意圖,而乂迪生公司 已用電子郵件方式公告軟體管理辦法及員工服務規章,明確 禁止員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縱有不明人士重製上 傳系爭著作至系爭網站,亦無法證明係該公司之員工所為。 又方鼎元為乂迪生公司前員工,其所取得系爭著作連結網址 乃係自訴外人王家甫處取得,王家甫當時已因盜賣課程遭乂 迪生公司終止勞僱關係,方鼎元亦因盜賣公司教材遭到起訴 判刑,故其所述不實,並不可採。再者,乂迪生公司內部亦 有定期審查教材合法性之單位,縱因乂迪生公司監管不利之 過失,導致參考資料庫內系爭著作連結網址外流,並非故意 侵害附帶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縱認附帶上訴人得請求損害 賠償,惟系爭著作包含語文及錄音著作,並不會分別計算, 附帶上訴人主張遭侵害著作權件數達180件,應屬浮濫計算  。另系爭著作之全部售價(GRADE 1至3)合計為22,210元, 乂迪生公司102至107年間僅有107筆之線上兒童美語訂單, 扣除重複訂購後為70名;其中102年至105年9月間則有33名 學員訂購該課程,依此計算,附帶上訴人所受損害額應僅有 82萬1,770元〔計算式:(70-33)×22,210=821,770〕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180萬元,及 自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 分已確定),惟駁回附帶上訴人其餘180萬元本息之請求  。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最高法院發 回本院更審後為訴之追加,其附帶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 判決不利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 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附帶被上訴 人應另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180萬元,及自113年12月18日民 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就上開聲明第㈡、㈢項,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附帶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均為  :㈠附帶上訴及追加起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附帶上訴人係西元2008年發行出版之Scott Foreman   Reading Street ELL Readers系列兒童美語教材(含語音檔  )之著作權人。
(二)乂迪生公司為系爭網站之經營者,系爭網站自102年起推出 兒童美語及閱讀課程線上教學服務,乂迪生公司取得12項線 上教學系統技術專利,103年底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創櫃版 掛牌交易,並於107年輔導上櫃,嗣於113年12月撤銷公開發 行。
(三)廖本昌於102年起至107年期間擔任乂迪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 經理。
(四)乂迪生公司自105年8月間起陸續向廖本昌購入並取得菲律賓 HITUTOR.COMINC.百分之90股份,菲律賓HITUTOR.COMINC.因 此成為乂迪生公司之子公司。又乂迪生公司於105年間曾支 付菲律賓HITUTOR.COMINC.83萬元作為教材成本。(五)系爭著作檔案連接網址http://teaching.hitutor.com.tw係 位於http://hitutor.com.tw網址項下,http://hitutor.co m.tw係乂迪生公司於98年申請使用,該網址DNS之3組主機IP 位置登記用戶均為乂迪生公司。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乂迪生公司係故意侵害附帶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侵權期間 係自103年9月14日起至107年6月14日止: ⒈查系爭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及錄音著作, 且附帶上訴人為系爭著作著作權人,乂迪生公司未經附帶 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系爭著作(共計90冊,見原審 卷一第57至59頁之附表所示),分別重製儲存於系爭網站主 機伺服器之教材資料庫,並上傳至乂迪生公司所有之系爭網 站平台供學員瀏覽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財 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即TBPA,下簡稱圖書協會  )會務人員王碧珠提出原證22之Hitutor網站教材網址目錄 「Index of/ma02telrial2013/childrens_books」(原審卷 一第411至433頁)、網址內容截圖資料(原審卷二第151至2 31頁)及圖書協會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及附錄侵權



檔案明細可稽(原審卷一第125至134頁),堪認屬實。又乂 迪生公司上開所為係不法侵害附帶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 廖本昌為其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與乂迪生 公司對附帶上訴人連帶賠償180萬元本息,此經最高法院駁 回附帶被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合先敘明。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故意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經查:
  ⑴證人方鼎元於原審證述:伊於105年9月至107年2月底任職 於乂迪生公司,擔任業務部門顧問人員,會在網路與客戶 聯繫並說明課程如何購買及上課模式,讓客戶瞭解是否適 合線上課程,乂迪生公司有Hitutor網站,該網站有後台   ,會員若想試聽可以進到後台試聽,伊擔任Hitutor課程 顧問期間,經手所有外語課程之銷售,也有包含兒童美語 課程,介紹推銷兒童美語課程之流程,會安排半小時試聽 課程,教材部分會連結到乂迪生公司後台之教材網站,伊 會提供網址給試聽試讀學員,學員再透過網址去試聽上課   ,試聽上完課後,老師會給予等級評分,伊就會針對學員 成績貼上那個等級之教材,老師在正式上課時就會從該教 材第一課開始上,顧問先決定上哪個等級、版本,如老師 認為學員不適合顧問挑選的版本,會再幫他換教材,以兒 童美語為例,有Let's Go、培生出版社二套教材、英語繪 本作選擇,上課教材是公司教務去編輯放在後台內容,老 師不會自備教材,除非學員有特別需求,老師才會特別準 備,或學員自己準備,否則都是依照公司所準備之教材。 乂迪生公司會發信給顧問告訴我們教材網址,該網址只有 顧問才看得到教材來源,學員可看到顧問所給的網址連結 之特定課程內容,乂迪生公司給伊及課程顧問教材表單或 目錄清單,其所使用之書籍與出版社書籍一模一樣,是類 似一個掃描檔案,其內容有附帶上訴人出版之系爭著作含 語音檔1、2、3級,伊在系爭網站、兒童美語教材資料庫 看過,顧問給學員前揭網址連結是附帶被上訴人提出網址 2013/OOOOOOOOOOOOOOO所示「Index of/ma02telrial2013   」類型,其內容類似伊先前所述兒童美語教材清單內容, 伊確定把這些教材放在教材庫之人就是乂迪生公司的人, 因為這是教務部門之工作內容等語(原審卷二第302至309 頁、第312頁)。
  ⑵證人王碧珠於原審證述:敦煌書局圖書協會表示有接到H



itutor老師Andy Sun檢舉,於107年6月8日以電子郵件將 檢舉人所給URL寄給圖書協會並提供方鼎元之聯絡電話, 伊收到該電子郵件後於同年6月11日陸續點進URL(http: //teaching.hitutor.com.tw/ma02telria12013/OOOOOOOO OOOOOOO/)去查看裡面檔案,發現有附帶上訴人之兒童繪 本套書及其音檔等,書名就是系爭著作教材G1至3三個等 級各30冊,共90冊,還有相對應的語音檔,伊將全部90冊 之PDF檔下載,提供光碟給保二警察隊並轉呈地檢署偵查 ,伊有點幾個檔案進去聽,確實有著作權宣示,於同年6 月14日截圖蒐證完畢後隔日以LINE聯絡方鼎元方鼎元說 裡面有很多侵權檔案,同年6月19日方鼎元主動聯絡伊說 因後台一直在搬檔案,所以給我一組Hitutor帳號、密碼 ,請伊進入確認看看有無其他圖書協會會員之檔案等內容 (原審卷二第314至318頁),並有LINE對話截圖可參(同 上卷第324至327頁),核與證人方鼎元前揭證述相符   。足認前揭Hitutor網站教材網址目錄、網址內容截圖資 料,均為王碧珠方鼎元所提供Hitutor網站之URL(網址 http://teaching.hitutor.com.tw/ma02telria12013/OO OOOOOOOOOOOOO/)進入後所列印。  ⑶參以系爭著作之檔案連接網址teaching.hitutor.com.tw( 原審卷一第411至433頁、原審卷二第151至231頁)係位於h itutor.com.tw之網址項下,該網址係乂迪生公司於98年 申請使用,且該網址DNS之3組主機IP位址(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登記用戶均為乂 迪生公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查詢資料可稽(原審 卷一第435至451頁)。依據網站網址編碼規則,僅有網站 註冊登記者、伺服器主機管理者即乂迪生公司或其員工始 可能於網址項下建立或增刪檔案資料。
  ⑷另依證人方鼎元於原審證述:不同語言不同等級教材連結 出處源頭會是一樣,但不同教材就會有不同的連結網址, Hitutor連結網址路徑(URL)編碼會有一定的規則,乂迪 生公司所有販賣課程的教材内容伊都有看過,從伊進公司 時就有這些平台和資料,後來就愈來愈多,都是教務部門 在編輯、上下架,後來公司陸續接到其他出版社的存證信 函,所以有些在伊還任職時就陸續下架了,公司教務在聊 天時有告訴我們說所有教材都沒有經過授權,我們在販賣 時也不會主動告訴客戶我們的教材沒有經過授權,乂迪生 公司人員及廖本昌一定知道教材盜版未經授權,因有一次 公司旅遊私下聊天,公司法務有聊到他剛進公司時老闆第 一件就有告訴他教材侵權的問題有無辦法解決的事等語(



   原審卷二第304至307頁)。核與證人林芫丞(即乂迪生公 司課程顧問)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 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審判程序之證述:伊是乂迪生公 司的前員工,自西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任職期間約 半年,擔任語言顧問,工作内容主要是介紹課程、銷售、 做學員售後服務,有新的教材時會跟教務有接觸,關於教 材的部分,我們内部通常會盡量避免談到教材,因為它是 盜版的,前輩Chloe在教育訓練跟伊說的,如果有學員問 到有關教材的問題,盡量避免著重在這部分回答,員工基 本上大家都知道這個教材是盜版,在擔任乂迪生公司課程 顧問期間,伊會向試聽的學員展示介紹說明上課的教材内 容,伊用一個網址呈現給他們看,網站連結網址是從教務 那邊取得的,乂迪生公司在HiTutor網站的上課教材是公 司提供,伊自己有上過網址連結去看過,網站裡面的教材 伊入職的時候就有了,乂迪生公司有給一個(教材)表單 或目錄,乂迪生公司給的教材表單或目錄的内容有記載書 名、出版社名稱、適用級別,伊有在乂迪生公司的辦公室 看到教材連結這些檔案的正版實體書的原本,伊在教務部 門的辦公室看過,主要是看到英文的,據伊所知乂迪生公 司使用其他出版社著作做為教材,都沒有經過出版社的 授權等語(見該案108年8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31 9至321頁、第329至341頁)相符。足徵乂迪生公司所經營 系爭網站中之系爭著作連結檔案,確為其所屬教務人員未 經出版社授權而自行重製上傳,並用以提供其學員或教師 使用。
  ⑸綜前互核證人方鼎元林芫丞王碧珠等人前揭證述,可 知乂迪生公司用以提供學員或教師使用之兒童英文教材即 系爭著作之連結檔案,並未取得附帶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參以乂迪生公司在宣傳兒童英文課程時表明該教材係由 乂迪生公司自行負責開發或提供(原審卷一第96、97頁)   ,實際上係由其教務部門編輯或上下架,亦即系爭著作之 檔案連接網址僅能由乂迪生公司或教務部門員工於系爭網 站之網址項下建立或增刪檔案,足認乂迪生公司自可輕易 預見其所屬教務人員重製及提供學員或教師使用之教材連 結檔案,係侵害附帶上訴人就系爭著作所享有之重製權及 公開傳輸權並仍有意為之,顯係故意侵害附帶上訴人之著 作財產權,應堪認定。
 ⒊附帶被上訴人雖抗辯其不會提供教材之連結供學員瀏覽,且 系爭著作僅為公司內部參考用資料,又證人方鼎元因盜賣公 司教材遭到起訴判刑,故其所述不實,並不可採,且乂迪生



公司已用電子郵件方式公告軟體管理辦法及員工服務規章, 禁止員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縱有不明人士重製上 傳系爭著作至系爭網站,亦無法證明係該公司之員工所為, 縱因監管不利之過失,導致參考資料庫內教材之連結網址外 流,並非故意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等。惟查:
  ⑴乂迪生公司係於97年3月5日設立,資本額達3億元、實收資 本額亦達1億4千多萬元,主要經營業務為線上多國外語1 對1真人家教服務、團體學習等內容,此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及公司官網簡介頁面截圖(原審卷一第75至78 頁、第79至96頁)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同上卷第123至124 頁)可參,可知乂迪生公司為專業線上外語教學網站經營 者,應明知其若無取得系爭著作之授權做為上課教材,即 不得重製或上傳至系爭網站甚至提供予學員或教師使用, 而其在未取得附帶上訴人之授權下,即由乂迪生公司之教 務部門人員將系爭著作之教材重製上傳至資料庫,且提供 連結檔案予學員及教師使用乙節,此為證人方鼎元、林芫 丞證述如前,足認乂迪生公司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顯然 具有侵權故意。又該資料庫伺服器主機之管理者既為乂迪 生公司,已如前述,自不可能任由不明人士於系爭網站資 料庫內隨意建立或增刪檔案,且方鼎元所為不利於乂迪生 公司之證述,既與證人林芫丞王碧珠前揭證述相符,復 有系爭網站教材網址目錄「Index of/ma02telrial2013/   OOOOOOOOOOOOOOO」、網址內容截圖資料可參,尚難認證 人方鼎元所為證述係屬不實;至於乂迪生公司所提出證人 方鼎元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117 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994號刑事判決,核其內容均與證人王碧珠所提出列 印資料之內容無關,亦無從據此證明證人方鼎元有將不法 內容植入系爭網站資料庫之情事。故附帶被上訴人認證人 方鼎元先後提供予王碧珠之連結來源不同,未明確交代而 有刻意隱匿之嫌云云,不足採信。
  ⑵至乂迪生公司雖稱本件僅係其監管員工不利之過失,致內 部參考連結外流,雖提出電子郵件、軟體管理辦法及員工 服務規章為證(本院更審卷第179至202頁),並稱內部並 有定期審查教材合法性之單位云云。然依乂迪生公司之資 本規模、業務經營範圍而言,顯能輕易知悉及接觸系爭著 作,又系爭網站復為專業之外語教學網站平台,對於課程 中使用教材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自負有合理之審查義務 或設置有效之防範控管機制,以防免侵權發生。而觀諸乂 迪生公司所提「員工服務規章」、「軟體管理辦法」所指



軟體是指員工電腦使用的應用系統和作業系統,並非針對 系爭網站之資料庫教材內容所為事前預防規範,根本無從 認定已盡其監督義務;另乂迪生公司所指員工服務規章第 9章第2條第8款將員工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致使公司 財務或名譽上遭受重大損失者列為懲處之事由(同上卷第 197頁),亦僅係針對個別員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 為事後課責,並非關於其所經營系爭網站資料庫教材合法 性之事前審查,且乂迪生公司雖稱該公司內部有定期審查 教材合法性之單位,然迄今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 其說,顯然乂迪生公司就系爭網站課程中所用教材有無侵 害他人著作權,並未設置合理有效之防範控管或審查機制   ,遑論依證人方鼎元林芫丞之證述,乂迪生公司員工都 知道公司使用的教材是盜版的,竟仍繼續提供學員或教師 使用,難認無侵害附帶上訴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是附帶 被上訴人辯稱本件僅係乂迪生公司監管員工不利之過失, 並非故意云云,即非可採。
 ⒋查「Index of/ma02telrial2013//OOOOOOOOOOOOOOO」教材網 址目錄可知,系爭著作修改時間為西元2015(即民國104  )年間(原審卷一第433頁);另參諸乂迪生公司線上英文 兒童課程官網(原審卷一第97至104頁)及該公司所提兒童 美語課程會員訂購紀錄(即上甲證9,本院二審卷一第454至 455頁),可知其中最早一筆之訂單日期為103年9月14日, 訂單金額27,000元,購買訂單內容欄記載「reen">中師兒童閱讀課程(50分鐘/堂)」(本院更 審卷第263頁);學員編號99122、93005、110582、109014  、112638、116149、112638之購買訂單內容明確記載Reader s-兒童閱讀課程G1或G2或G3等文字。而依附帶上訴人稱"  green"、"red"均為系爭著作即教材之顏色分類,Readers   G1、G2、G3亦為教材書名之簡稱及分級G1、G2、G3等語,即 非無據。準此,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後,認定附帶上訴人主 張乂迪生公司至少應自103年9月14日起至圖書協會人員即王 碧珠截圖蒐證完畢時即107年6月14日止,即有不法重製、上 傳系爭著作至系爭網站提供學員或教師使用等情,應屬可信  。
 ⒌至附帶上訴人雖主張以乂迪生公司教材網址目錄檔名「  Index of/ma02telrial2013」,其中「2013」可推定乂迪生 公司之侵權行為早自102年即開始云云。惟該教材網址目錄 檔名僅係檔案名稱,且該目錄內另有其他與教材無關之網頁  ,尚不足以認定自102年起迄103年9月14日之前,乂迪生公 司即有不法重製、公開傳輸或使用系爭教材之行為;至附帶



上訴人另請求本院應命附帶被上訴人提出102至107年兒童美 語課程之教材來源、建檔編號修改或存取之電腦系統活動紀 錄,惟此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已陳明並無留存資料,及參酌附 帶上訴人所提證人方鼎元王碧珠之對話紀錄(原審卷二第 324至327頁),可知該教材來源或建檔紀錄已被撤除不存在  ,自無再命附帶被上訴人提出之可能及必要。另本院於更審 前雖曾依附帶上訴人之聲請,以111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裁 定命附帶被上訴人提出兒童美語課程會員名冊(即上甲證9  )記載之「兒童閱讀課程學員之完整中英文姓名、通訊或戶 籍地址、聯絡電話」,並提供「每位學員對應之授課教師英文姓名、通訊或戶籍地址、聯絡電話」,嗣經附帶被上訴 人提出附件一「於上訴人網站上登記之甲證九名單上學員全 部資料」(本院二審卷二第5至35頁)雖未有完整之記載,就 此附帶上訴人固主張因其未完整提出上開學員資料且未提出 教師資料,違反完整文書提出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云云。惟觀 諸該附件一若未提出完整資料可能係學生未填寫,且依附帶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附件二「授課後三日後即行刪除資料之網 站說明」(同上卷第37頁),可知上課教材除學生自存外, 乂迪生公司之系統於三日內會刪除,因此尚難認附帶被上訴 人經本院命其提出資料後有刻意隱瞞之情事,自無附帶上訴 人所稱違反完整文書提出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之情事,是其主 張乂迪生公司員工自102年起迄103年9月14日前即有不法重 製並使用系爭著作做為兒童美語課程教材,此部分之主張即 非有據,並不足採。
 ⒍綜前所述,本件乂迪生公司自103年9月14日起至圖書協會人 員王碧珠於107年6月14日蒐證完畢時止,確有未經附帶上訴 人之授權,經其員工重製及上傳系爭著作至系爭網站資料庫 作為教材提供學員及教師使用,且係故意不法侵害附帶上訴 人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堪予認定。(二)附帶上訴人請求乂迪生公司再連帶賠償180萬元之本息,為 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 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 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 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 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 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新臺幣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條前段、第2項、 第3項有明文規定。本件乂迪生公司係故意侵害附帶上訴人 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致使附帶上訴人受有損 害,則乂迪生公司自應就附帶上訴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⒉查附帶上訴人並無就系爭著作授權他人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利 用系爭教材之相關資料,且系爭著作經乂迪生公司採為教材 使用,客觀上對於乂迪生公司所營兒童英文課程之業務具有 相當之經濟效果,是系爭著作之利用具有商業利益無疑。附 帶上訴人從事圖書出版業,銷售系爭著作紙本書及語音檔之 對象為兒童美語學習者;乂迪生公司經營系爭網站營利模式 係向學員收取費用並提供講師及教材進行教學服務,惟其為 加速線上教學課程開發時程,節省研發課程教材所需付出成 本費用及時間,在未經著作權人即附帶上訴人授權同意下, 提供學員及教師使用系爭著作,顯然因此受有節省成本之利 益,並影響消費者向附帶上訴人購買系爭教材紙本書及語音 檔之意願;然乂迪生公司係以系爭著作提供其所屬教師與學 員使用,而非銷售系爭教材,即難以乂迪生公司銷售兒童美 語課程之營業額作為其使用系爭著作之所得利益;況乂迪生 公司所經營關於兒童課程部分之教材,非僅系爭著作,尚有 其他公司之Let's Go教材、英文繪本可供使用,此經證人方 鼎元證述如前。基此,乂迪生公司因使用系爭著作實質獲得 之財產上利益,誠屬難以估算,故附帶上訴人對於乂迪生公 司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實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其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即無不 合。
 ⒊本院審酌附帶上訴人花費相當資力出版發行銷售系爭著作, 而該著作共分3級,每級30冊,共90冊,各冊內容均係附帶 上訴人聘請他人分別設計不同主題內容、故事情節,並以文 字搭配圖畫製作,另委請專業人員口述,以專業錄音機器設 備錄音及後製表現聲音,各別製作90個語音檔配合主題内容  、故事情節不同,每件語文著作、錄音著作所花費相當之時 間、創作費用及成本支出,並參酌系爭著作之原版建議售價 為每套(G1至G6)6,615元,經附帶上訴人估價侵害系爭著 作全部總市值為1,984,500元(原審卷一第125頁);乂迪生 公司為具有規模之線上外文學習公司,以經營系爭網站從事 線上外文教學課程服務為業,竟透過其員工重製上傳教材而 故意侵害附帶上訴人就系爭著作著作財產權,因此節省研 發課程教材所需付出之成本費用及時間等,並助長盜版風氣  ,對於著作財產權人即附帶上訴人之侵害情節非輕;併考量



乂迪生公司侵害使用系爭著作之期間自103年9月14日起至10 7年6月14日止,長達4年,以及侵害著作權之種類、方式、 目的等一切情狀,認附帶上訴人就系爭著作所受損害,應以 每件2萬元計算,較為公允妥適。從而,本院認附帶上訴人 請求乂迪生公司給付之賠償額應為360萬元【計算式:20,00 0元×(90個語文著作+90個錄音著作)=3,600,000元】。於 扣除本件已判決確定之1,800,000元給付部分後,乂迪生公 司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80萬元之本息,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⒋至乂迪生公司雖抗辯系爭著作係語音檔與書冊一同出賣,教 材件數僅16件,並主張應以教材全部售價(即Grade 1至3) 合計22,210元計算,且102至105年僅有33名學員訂購該課程  ,105至107年亦僅37名學員,附帶上訴人實際損害僅為82萬 1,770元云云。然依前所述,乂迪生公司以系爭著作提供其 教師與學員使用,而非銷售,且附帶上訴人未曾授權他人重 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系爭著作之相關資料,而乂迪生公司依 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即節省該教材製作成本花費及時間 支出,且系爭著作之Grade 1至3共90冊,各冊名稱均不同, 故事內容亦不同,觀諸系爭網站使用之教材檔案內容(原審 卷二第87至117頁),乂迪生公司將系爭著作各等級、各冊 內容係經分類後,各別將語文著作、錄音著作儲存於檔案內 容,亦徵系爭著作各冊之語文、錄音內容均得作為單一著作  ,並不因附帶上訴人係將系爭著作以套書方式販售而對著作 數量有不同之認定。故乂迪生公司此部分所辯並不可取。 ⒌此外,廖本昌為乂迪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原審卷 一第77頁),且為兩造不爭執,其執行業務對於乂迪生公司 不法侵害附帶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乂迪生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是以,附帶上訴 人請求廖本昌應與乂迪生公司就本件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即屬有理。
六、綜上所述,本件附帶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附帶被上訴人 乂迪生公司、廖本昌連帶給付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9年5月29日(原審卷一第203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判決僅判命附帶被上 訴人連帶給付180萬元本息(即確定部分),而駁回附帶上 訴人其餘請求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即有違誤,附帶上訴 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另附帶上訴人所為追加之訴請求乂迪生公司、廖本昌 應再連帶給付18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 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判決第二項所命附帶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部分,兩造分別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九、結論:本件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有理由,所為追加之 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