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2號
被 告 阿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師舉
被 告 喬伯倫
施成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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