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4年度,88號
CSEV,114,旗補,88,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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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88號
原 告 林延嫻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卓慶鍾靜宜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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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