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4年度,54號
CSEV,114,旗補,54,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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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54號
原 告 林柏萱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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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