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4年度,113號
CSEV,114,旗小,113,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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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王俊凱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貳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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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