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591號
STEV,114,店補,59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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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張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馨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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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