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568號
STEV,114,店補,56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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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盛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98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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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