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561號
STEV,114,店補,561,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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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子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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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