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532號
STEV,114,店補,532,202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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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歐陽群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陽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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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