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526號
STEV,114,店補,52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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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26號
原 告 蕭亦豪

訴訟代理人 蕭培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巧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1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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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