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司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碧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