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羽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
訴人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