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333號
原 告 丙〇〇
訴訟代理人 楊智涵律師
被 告 甲〇〇
乙〇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愷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4年2月6
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2年10月間結婚,現婚姻
關係仍存續中,被告乙○○為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之訴外人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員工,被告2人私底下出雙入對,
肢體接觸及互動親密,被告甲○○宣稱被告乙○○是其二房。被
告甲○○於113年1月6日酒後將原告誤認為被告乙○○而擁抱、
愛撫原告,並表示想與被告乙○○有一個家,113年2月2日原
告從被告甲○○手機上見到被告2人間Line對話(下稱系爭對話
),內容親密,可見被告2人間已有性行為,且彼此往來顯然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已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連帶賠償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
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2人均辯稱:被告甲○○因與客戶交際應酬需女性業務陪
同出席而招募被告乙○○任職A公司,被告2人共同出席活動乃
為工作需求,並無過從甚密。又原告提出之系爭對話,被告
2人均否認真正,原告所舉原告分別與被告2人間之對話,只
見原告與被告甲○○間關係日漸冷淡;而被告乙○○則是顧及原
告乃公司老闆配偶,雖就原告對其之誤會感到錯愕,但仍好
聲好氣回覆,連同原告所舉其他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2人
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與被告甲○○於92年10月間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被告甲○○為A公司負責人;被告乙○○則為A公司員工,並於
112年1月3日起由該公司加保勞工保險迄今等情,有原告與
被告甲○○戶籍謄本(本院卷17-19頁)、被告乙○○勞工保險投
保紀錄(置於證物袋)可據,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被告乙○○
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為被告乙○○所是認(本院卷121
頁)。以上各情,均可信為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
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配偶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因
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
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
參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
,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即為侵害配偶
權之侵權行為人。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為限,凡
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
福者,均屬之,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
賠償。
五、查原告主張系爭對話乃原告從被告甲○○手機上看到之被告2
人間對話等語,為被告2人所否認。觀之原告提出之系爭對
話照片(本院卷21-29頁),乃翻拍自手機,其內容為暱稱「M
iTech-Monica」之人(其發出訊息均在上開照片之左側),與
使用該手機之對話對象(下稱甲,其發出訊息均在上開照片
之右側)之Line對話經過,如附表所示。依附表編號7-11部
分訊息內容,乃暱稱「MiTech-Monica」之人向甲詢問開會
喝的飲料,甲則對於走漏廠商顯露不滿;編號21-25部分訊
息內容則為暱稱「MiTech-Monica」之人向甲商談測試方式
,並抱怨公司採購,可見系爭對話中之2人有公務上之往來
。而暱稱「MiTech-Monica」之人所用該暱稱中之前段即「M
iTech」乃A公司英文名稱「MITECH TECHNOLOGY CO., LTD.
」的第1個字,且大小寫與該公司官網標示在公司中文名稱
上之英文標示大小寫一致,有A公司官網網頁可憑(本院卷10
7頁),可信暱稱「MiTech-Monica」之人在A公司任職。而憑
上開編號7-11、21-25部分訊息所示公務商談情形,亦足認
甲與暱稱「MiTech-Monica」之人對話之甲同為A公司工作。
佐以暱稱「MiTech-Monica」之人所用該暱稱中之後段即「M
onica」,與被告乙○○在A公司所用英文名字相同,據其陳報
在卷(本院卷105頁),且A公司中使用「Monica」為英文姓名
者只被告乙○○1人,亦為被告2人所不爭(本院卷122頁)。準
此,堪認系爭對話中顯示暱稱「MiTech-Monica」之人乃被
告乙○○,則原告陳稱乃自被告甲○○持用手機見到系爭對話內
容等語,應值採信,故系爭對話中之甲,即為被告甲○○,故
系爭對話乃被告2人間對話,原告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六、由系爭對話中被告乙○○回應被告甲○○發出「我很生氣」、「
你不愛我」等訊息所稱「幹嘛生氣」、「小微這麼愛你」、
「這麼怕你生氣」、「她愛妳就夠了」(附表編號2至5),又
於被告乙○○表示「你現在是怎樣」、「眼裡只有我....?」
時,被告甲○○回以「是」而予肯定答覆(附表編號19-20)等
情,可見被告2人間有親暱調情之舉。另原告在傳送予被告
乙○○之訊息中稱「你們在公開場合光明正大摟抱親吻,宣告
大眾妳是二房」(本院卷63頁),被告乙○○則在系爭對話中向
被告甲○○稱「你還敢跟他說我是二房」、「腦子有洞」(附
表編號12),與原告上開訊息指摘內容相應,並對被告甲○○
向原告講述被告2人間婚外交往一節語帶埋怨,足信原告主
張被告甲○○曾向其表示想要與被告乙○○有個家等語,應非無
稽。基上被告2人間之互動行止親密,衡情已超越職場同事
或普通異性朋友間正常交往之程度。況依被告2人所辯,被
告乙○○乃因被告甲○○與客戶交際應酬需女性業務陪同出席而
招募到A公司,可信系爭對話乃被告2人間於原告與被告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為對話,堪認被告2人故意侵害原告配
偶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就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請求被
告2人連帶賠償,依上規定,自屬有據。
七、至原告主張被告甲○○酒後將其誤作被告乙○○而愛撫,被告2
人間有性行為等語,並提出原告分別與被告2人間之對話內
容為證(本院卷55、57-61頁),惟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2人所
否認,而原告在前揭各與被告2人對話之際,固均有陳述其
上開主張內容,但未見被告2人有何承認之表示。而原告另
提出之被告2人照片(本院卷31-37頁),被告2人出現場合乃
多人聚會,雖有併立拍照或相鄰而坐之情,然無從逕以推論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採認。
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
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
定之。經衡酌被告2人間在系爭對話中之互動親密,然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原告所指發生性行為之情等原告配偶權
遭侵害之程度、兩造學經歷(本院卷105、114頁)及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置於證物袋)所示兩造之身分、地
位及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8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為相當。
九、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
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8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本院卷69-70頁)翌日即被告甲○○自114年2月6
日起;被告乙○○自同年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十、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2人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2人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假執行聲請,乃促請法院發動職權
,爰不另為准、駁諭知。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系爭對話(本院卷21-29頁)
編號 傳送訊息之人 訊息內容 備註 1 「MiTech-Monica」 電子地圖擷圖 2 甲 我很生氣 3 「MiTech-Monica」 幹嘛生氣 小微這麼愛你 這麼怕你生氣 4 甲 妳不愛我 5 「MiTech-Monica」 她愛妳就夠了 6 甲 我(註:後列1字遭手機畫面之箭頭形狀指示符號遮住) 7 「MiTech-Monica」 喝啥 今天開會他們有買熱美跟冰美 喝啥 ? 8 「MiTech-Monica」 未接來電 9 甲 熱美式 10 甲 他們會準備 回覆「MiTech-Monica」編號7訊息 11 甲 一直暴露廠商 12 「MiTech-Monica」 你還敢跟他說我是二房 腦子有洞 13 「MiTech-Monica」 5天? 14 甲 是 15 「MiTech-Monica」 好好放鬆吧 16 甲 貼圖(顯示帶有驚嘆號之回頭看表情) 17 「MiTech-Monica」 不然呢 跟家人出去玩 不是去放鬆你有病嗎 18 甲 隨便 19 「MiTech-Monica」 你現在是怎樣 眼裡只有我....? 20 甲 是 21 「MiTech-Monica」 南京說好用我提的方式先測試 我先用 22 甲 嗯 23 「MiTech-Monica」 豬八戒 我昨天2:30才睡覺 早上6:30起床阿 我頭痛一天 24 甲 是喝過量吧 25 「MiTech-Monica」 你有本事每天睡3、4小時 我被你家採購搞了一週每天過著哭泣的日子.... 26 甲 秀秀 27 「MiTech-Monica」 你還騙我說要帶我去吃烤玉米 28 甲 貼圖(顯示坐著吃爆米花) 29 「MiTech-Monica」 喉嚨跟咳有沒有好點 30 甲 沒有 31 「MiTech-Monica」 應該是下午在那又冷到 32 甲 等妳補 33 「MiTech-Monica」 還好有媽媽跟小微幫忙補宵夜 我買老薑切片給你泡熱水喝 34 甲 貼圖(顯示雙手抱拳,眼睛閃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