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6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陳書維
被 告 林言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9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1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言憲無駕駛執照,卻仍駕駛由原告承保之訴
外人林育廷所有之牌照號碼1063-QE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
12年1月28日22時22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與松
安街口處,因違反號誌管制行駛之過失,致與訴外人陳瑞謙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NND-2983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
陳瑞謙受傷(下稱本件交通事故),原告因此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規定,賠付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新臺幣(下同)共
70,192元(見本院卷第43頁),被告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9條第2項之被保險人,其因無照駕駛而導致本件交通事故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原告自
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告求償,爰依侵權行為與保險代位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
,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
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
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
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
現場圖、事故照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付管理畫面、受款
人電匯同意書影本、一賠、二賠付細目表、診斷證明書、醫
療收據、看護證明書、交通費用證明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5
至第77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為認定(見本院卷第81至10
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13頁),未到庭為
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屬於未定期限
債務,亦無約定利率,則原告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與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70,192元,及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