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4年度,560號
STEV,114,店小,560,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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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賴榮欣
被 告 徐意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起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18%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按週年
利率7.4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1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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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