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4年度,353號
STEV,114,店小,353,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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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何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36元,及其中新臺幣18,091元自民國
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
後應回復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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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