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郭陳秋祝
上列當事人與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7
日寄存於桃園市高平派出所,並於6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為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