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14年度,288號
STEV,114,店司調,28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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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郭陳秋祝

上列當事人與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7
日寄存於桃園市高平派出所,並於6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為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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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