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4年度,698號
STEV,114,店司補,698,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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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世宗

管 理 人 周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乾、周忠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
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
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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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