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153號
SSEV,114,新簡補,153,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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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徐麗香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
被 告 徐永生
李芝琳
李士林
李秀蘭
李秀英

陳李時
甘展宇
甘展豪
甘展旭
李哨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毛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為43206分之165
0,系爭土地面積為432.06平方公尺,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元乙情,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
8,500元【計算式:432.06㎡×9,000元/㎡×1650/43206=148,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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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