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111號
SSEV,114,新簡補,111,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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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楊靜心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楨律師
被 告 楊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2,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9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土地占有人返還土地,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
如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
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民事起訴狀所附照片所示A部
分土地(面積約62.5平方公尺)上之水泥路面刨除、清除其
上磚塊等雜物,並將A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
人,而系爭土地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8,2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萬2,500元(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8,200元×62.5平方公尺=51萬2,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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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