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4年度,61號
SSEV,114,新簡,61,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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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林冠瑛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夏祥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出民事上訴狀到院,但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而有命補正必要。查上訴
狀上訴聲明雖請求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但核閱上訴理
由應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故本件上訴利益為原審請求之新
台幣(下同)539,393元,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
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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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