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蔡佳卉
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
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1年6月30日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合
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原告之訴,因起
訴不合程式,復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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