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226號
SSEV,114,新小,226,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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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3日114年
度新小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0元(即98,702元加上93,000元自11
4年2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2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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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