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家和即廖麗溱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沛彤即廖麗溱繼承人
原 告 林源宏即廖麗溱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何金治
林嘉信
林宜民
魏金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11
日宣判。惟查,本件原告廖麗溱於民國114年3月22日過世後
,由其繼承人林家和、林沛彤及林源宏承受訴訟,然林家和
、林沛彤嗣聲請拋棄繼承,由本院家事庭於114年6月30日准
予備查(114年度司繼字第2603號),是林家和、林沛彤已
非廖麗溱之繼承人,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就該二人是否仍
可承受本件訴訟,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儘速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