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字第703號原 告 蔡宓雅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被 告 張巧宜 訴訟代理人 楊琮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原告各項賠償請求,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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