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學
陳元山
賴怡婷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鄭江和
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被 告 楊憲其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
為之113年度新簡字第121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所示之事實及理由欄之內容,應更正為
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附表:
頁碼及行數 原判決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第2頁第16行 ……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第7頁第19行 ……買受系爭「1080」號房屋…… ……買受系爭「5」號房屋……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