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訴字第3號
追加原告 蔡憲明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王相為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楊詠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零參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