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民
代 理 人 鄭舜元
聲 請 人
兼 代理人 廖尹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銘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8,68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廖尹佐應提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聲
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