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守成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系爭車輛價額定之,因此,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即系爭車輛之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原告應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供被告張守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