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劉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嘉鴻、王美金間請求114年度六簡字第229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0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