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潓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28元(本金200,557元,及計至聲請支
付命令前一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
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