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義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追加被繼承人林有明、游振合、林吉良、林吉輝之繼
承人為本件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附表。
二、如被繼承人林有明之遺產無人繼承,原告應向林有明死亡時
之戶籍地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管人為
本件被告。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期限內陳報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