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8號
TLEV,114,六小調,8,2025070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智欽

訴訟代理人 塗麗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閻振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不慎將新臺幣3萬元誤存至被告所有,立帳
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爰向本院
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本件原告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
請求而涉訟,並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之情形。故兩造
因不當得利而生之糾紛,即應以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
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原告於起訴時,被告
係設籍在台北市大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足憑,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件暫分為調字案)
,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