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蔡金雪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9
26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