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劉品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宜庭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10萬元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
件請求之具體理由。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
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