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黃素琴
代 理 人 黃珮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成工程行即鄭有恩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施工地點之住址,並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建物全部)到院。
三、另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代理人為黃珮宸,然未檢附委任狀,
聲請人應依法補正委任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