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林科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品程、王品程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