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河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
6,490元(自113年8月26日起算至上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4日,
按日給付部分之差額530元,共計17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