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訴字,112年度,2號
TLEV,112,六訴,2,2025071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朝宏
被 告 許豪麟
陳長有
楊陳美雲

陳長實
邢峰(兼邢巨榜之繼承人)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淑

被 告 邢錦竹(兼邢巨榜之繼承人)

邢錦峯(兼邢巨榜之繼承人)

謝仲維

俐俐
謝嘉銘
許淑玲

陳沛涵(兼陳承群之繼承人)

陳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邢峰邢錦竹、邢錦峯應就被繼承人邢巨榜所遺坐落雲
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分
別為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地號)應有部分各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沛涵應就被繼承人陳承群所遺坐落雲林縣○○市○○段00
地號(重測前地號為雲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21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重
測前地號依序為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
表一應有部分暨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陳律安、陳紀儒邢陳菊勳為被告,
嗣撤回對陳律安、陳紀儒邢陳菊勳之起訴(見本院卷一第
191、324頁),並追加蔡陳碧珠張陳久美陳碧珍、陳碧
惠(下稱蔡陳碧珠4人)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91頁),復
撤回對蔡陳碧珠4人之起訴(見本院卷二第169頁);再其起
訴時原請求被告陳沛涵就被繼承人陳芥芳所遺雲林縣○○市○○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為雲林縣○○市○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下合稱
系爭6筆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一第20頁
),嗣撤回此項請求(見本院卷一第324頁);又追加請求
被告陳沛涵就被繼承人陳承群所遺雲林縣○○市○○段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7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
卷二第190頁)。經核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邢錦竹、邢錦峯、謝仲維、謝俐俐謝嘉銘許淑玲
陳沛涵陳芯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1次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6筆土地分別為兩造、訴外人邢巨榜、陳承群所共有,其
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6筆土地之分割
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將系爭6筆土地予以分割。查系
爭6筆土地均為農牧用地,又面積狹小,如依兩造應有部分
比例為原物分割,分割後各共有人所有面積均未達0.25公頃
,不符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是應以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
 ㈡再系爭6筆土地之共有人邢巨榜、系爭7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陳
承群於原告起訴前均已死亡,被告邢峰邢錦竹、邢錦峯(
下稱被告邢峰3人)為邢巨榜之繼承人,被告陳沛涵為陳承
群之繼承人,且均無拋棄繼承,然渠等均尚未就上開被繼承
人就系爭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㈢故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1項、第2項及繼承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邢峰3人、陳沛涵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變價分割
系爭6筆土地。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金淑楊陳美雲許豪麟、陳長有、陳長實、邢峰( 下合稱被告陳金淑6人):反對分割,共有人有協議不分割 ,希望保持共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6頁); ㈡被告陳沛涵陳芯蘭:希望保持共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1 頁);
 ㈢被告謝俐俐: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5頁);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共有關 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 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共有人 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式為分 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之不動 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 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 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 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 決意旨、同院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查系爭6 筆土地之共有人邢巨榜、陳承群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被告 邢峰3人為邢巨榜之繼承人,被告陳沛涵陳承群之繼承人 ,均無拋棄繼承,且渠等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業據原告提 出邢巨榜、陳承群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邢峰 3人、被告陳沛涵之戶籍謄本等件為佐證(見本院卷一第141 頁、第193頁、第143頁、第201頁、第147至151頁、第117頁 ),核與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邢巨榜、陳承群之繼承人 繼承資料、系爭6筆土地公務用謄本等件相符(見本院卷二 第135頁、第161頁、第291至320頁)。是原告分別訴請被告 邢峰3人就被繼承人邢巨榜就系爭6筆土地、被告陳沛涵就被 繼承人陳承群就系爭74號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即屬有據。
 ㈡再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6筆土地分別為兩造、訴外人邢巨榜、陳承群所共有,其應 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6筆土地 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至67頁),核與本院 職權調閱之系爭6筆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相符(見本院 卷二第291至320頁),堪信屬實。再查系爭6筆土地為農牧 用地,現況為栽種農作物或空地,且並無申請建築或受建築 套繪管制,此有現場照片、雲林縣政府114年5月23日府建管 二字第1140536914號函、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14年6月23日斗 六市工字第1140013738號函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27至131頁 、卷二第219頁、第331至332頁),是本件難認有因物之使 用目的而無法分割者之情形。又被告陳金淑6人雖稱共有人 有就系爭6筆土地為不分割之協議等語,然為原告否認,且 被告陳金淑6人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抗辯,應非可採, 是系爭6筆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復查無何法令限制系 爭6筆土地之分割,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隨時請求分割 ,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6筆土地,自應准許。
 ㈢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 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 、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 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 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 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分割共有 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 、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 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迄至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並無提出任何除變價分割以外之原物 分割方案,又系爭6筆土地屬57年斗六市大崙農地重劃區之 「耕地」,除系爭74地號土地可分割為17筆土地外,其餘5 筆土地各可分割為16筆土地,此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 3年3月6日斗地四字第1130001107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一第345至347頁),均較系爭6筆土地之共有人人數為多, 即若採原物分割,可依共有人人數分割,惟因共有人人數眾



多,各共有人分得面積並非甚大,亦難為農耕使用,而造成 日後使用上之困難與不便,難認各共有人得以妥適利用。倘 採取變行變賣分割之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 系爭6筆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 利。再者,民法第824條第7項已增訂:「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內容,核其立法 理由,乃共有物變價分割之裁判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 ,分配價金之權利,故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為使共有人 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 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爰增訂變價分配時,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本院審酌系爭6筆土地之使用情形 、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形後,認系爭6筆土地以 變價方式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適當,且符 合公平原則。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及 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邢峰3人、被告陳沛涵應分別就被 繼承人邢巨榜、陳承群所遺系爭6筆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並分割系爭6筆土地,均有理由,至系爭6筆土地之分 割方式,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 應有部分暨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 第1至3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 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 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如全部由被告負擔,將顯失公 平,依前開規定,由兩造各依其應有部分換算系爭6筆土地 總面積之比例負擔之(詳如附表二所示),爰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比例如主文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地號如右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5地號)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6地號)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8地號)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9地號)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21地號) 斗六市○○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28-25地號) 當事人姓名如下 應有部分暨變賣價金分配比例 1 林朝宏 1/3 1/3 1/3 1/3 1/3 1/3 2 陳長實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3 陳金淑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4 陳長有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5 楊陳美雲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6 邢峰(兼邢巨榜繼承人)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7.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7 邢錦竹(兼邢巨榜繼承人)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8.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8 邢錦峯(兼邢巨榜繼承人)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①1/72 ②與編號6.7.公同共有邢巨榜之1/72 9 謝仲維 1/72 1/72 1/72 1/72 1/72 1/72 10 謝俐俐 1/72 1/72 1/72 1/72 1/72 1/72 11 謝嘉銘 1/72 1/72 1/72 1/72 1/72 1/72 12 許淑玲 1/72 1/72 1/72 1/72 1/72 1/72 13 陳沛涵(兼陳承群繼承人) 1/21 1/21 ①1/21 ②1/21(繼承自陳承群) 共計2/21 1/21 1/21 1/21 14 陳芯蘭 1/21 1/21 1/21 1/21 1/21 1/21 15 許豪麟 5/21 5/21 4/21 5/21 5/21 5/21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1 林朝宏 1/3 2 陳長實 1/18 3 陳金淑 1/18 4 陳長有 1/18 5 楊陳美雲 1/18 6 邢峰(兼邢巨榜繼承人) 4/216 7 邢錦竹(兼邢巨榜繼承人) 4/216 8 邢錦峯(兼邢巨榜繼承人) 4/216 9 謝仲維 1/72 10 謝俐俐 1/72 11 謝嘉銘 1/72 12 許淑玲 1/72 13 陳沛涵(兼陳承群繼承人) 1/21 14 陳芯蘭 1/21 15 許豪麟 5/2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