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字第28號
移 送 機 關 交通部
代 表 人 陳世凱
被 付懲戒 人 魏士翔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中壢工務段前工程員(110年3月
15日辭職)00000000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魏士翔因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 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民國91年1月30日至l01年3月26日任職交通部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一工處,嗣改制為交通部 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和工務段工務員,於l01年3月2 7日至l07年9月30日間任職中和工務段幫工程司,負責履約 管理、計畫書審核、材料進場查驗、品質及工地稽查,(於l 07年l0月1日降調為中和工務段工程員,嗣於l07年l0月2日 調任一工處中壢工務段工程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ll0年3月15日辭職)。被 付懲戒人於一工處中和工務段任職期間,主要職務內容均負 責中和工務段發包工程之監造業務,其於以下事實中,各收 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及不正利益價值為109,636元: ㈠於99年4月9日辦理「臺15線關渡橋99年油漆工程」(標案案號 :99lBA001506ABl0)開標,由瑩欣企業工程行(以下簡稱瑩 欣工程行)以l,100萬元得標,被付懲戒人擔任該案經辦,該 標案於99年l1月8日竣工,詎被付懲戒人竟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要求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其具有審核權限,於99年 9月20日瑩欣工程行負責人蔡明長提送第1期工程估驗款計價 表時予以刁難,致遲延於99年l0月4日撥款,蔡明長為求後 續順利通過驗收以取得工程款,於99年l0月12日第2期工程 估驗款2,421,000元撥款當日,將50萬元放入信封袋,自行 駕車前往一工處中和工務段旁之保管廠交予被付懲戒人收受
,被付懲戒人即於99年l0月20日、99年l1月23日、l00年3月 2日蔡明長提交第3期、第4期及末期工程估驗款計價表後, 迅速審核,瑩欣工程行因而於99年l0月26日、99年l1月29日 、l00年3月9日順利取得各期工程款。
㈡又辦理由致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致幃公司)得標之「中和 工務段95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等8項標案(詳 如附表一)監造期間,詎被付懲戒人明知致幃公司實際負責 人詹原炎招待其前往各地旅遊,係為求加速審核文書作業以 利驗收並取得工程款,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之接續犯意,接受旅遊招待11次,共計收受相當於109,636 元之不正利益(詳如附表二)。
二、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不正利益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l13年度訴字第85號、第120號刑事判決: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6 月,褫奪公權l年,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又貪污治 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褫奪公權2年,扣案之犯罪所得l09,636元沒收。被付懲戒人 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l13年度上訴字第5518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交通 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l14年4月25日召開l14年度考績 、考成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移付懲戒。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 、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被 付懲戒人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且其 於調查、偵查及新北地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應受懲戒之事實 ,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 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貳、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l13年度訴字第85號、第120號、臺 灣高等法院l13年度上訴字第5518號刑事電子卷證,及被付 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
參、本院查:
一、被付懲戒人於91年1月30日至l01年3月26日任職一工處中和 工務段工務員,於l01年3月27日至l07年9月30日間任職中和 工務段幫工程司,負責履約管理、計畫書審核、材料進場查 驗、品質及工地稽查,(於l07年l0月1日降調為中和工務段 工程員,嗣於l07年l0月2日調任一工處中壢工務段工程員) 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
二、被付懲戒人於99年4月9日辦理「臺15線關渡橋99年油漆工程
」(標案案號:99lBA001506ABl0)開標,由瑩欣工程行以l,1 00萬元得標,詎其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及收受賄賂之 犯意,利用其具有審核權限,於99年9月20日瑩欣工程行負 責人蔡明長提送第1期工程估驗款計價表時予以刁難,致遲 延於99年l0月4日撥款,蔡明長為求後續順利通過驗收以取 得工程款,於99年l0月12日第2期工程估驗款2,421,000元撥 款當日,將50萬元放入信封袋,自行駕車前往一工處中和工 務段旁之保管廠交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被付懲戒人即於99年 l0月20日、99年l1月23日、l00年3月2日蔡明長提交第3期、 第4期及末期工程估驗款計價表後,迅速審核,瑩欣工程行 因而於99年l0月26日、99年l1月29日、l00年3月9日順利取 得各期工程款。又辦理由致幃公司得標之「中和工務段95年 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等8項標案監造期間,明知 致幃公司實際負責人詹原炎招待其前往各地旅遊,係為求加 速審核文書作業以利驗收並取得工程款,竟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接受旅遊招待11次,共計收 受相當於109,636元之不正利益。
三、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新北地院l13年度訴字 第85號、第120號、臺灣高等法院l13年度上訴字第5518號刑 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蔡明長、詹旭人、詹 原炎證述明確。復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按,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l13年度上訴字第5518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9月,被付懲戒人未提起上訴,已於114年2月3日 確定。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 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違反上開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 證明確。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四、按公務員之數個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應構成一個違失行為 ,予以整體評價,此即實體法上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是 以「臺15線關渡橋99年油漆工程」及附表一、二所示之違失 行為,應予以整體評價。查「臺15線關渡橋99年油漆工程」 收賄時間在99年l0月12日,瑩欣工程行最後取得工程款時間 在l00年3月9日;附表一編號8最後一項工程驗收通過日期在 101年12月12日、附表二編號11最後取得不正利益之日期在1 01年8月28日,因之被付懲戒人最後違失行為時間在101年12 月12日。查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
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 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有關懲戒處分 種類及行使期間之規定,屬懲戒之實體規定,除109年5月22 日修正後有利於被付懲戒人外,應適用行為時法。又依105 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即74年5月3日公布,下稱修正前)公 務員懲戒法第25條規定「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 免議之議決:……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被付懲戒人違法失 職行為,不論被付懲戒人應受何種懲戒處分,自違法失職行 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移送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 即應對被付懲戒人為免議之判決。又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 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雖增列「免除職務」之懲 戒處分種類,依上說明,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被付 懲戒人有利,仍應適用修正前懲戒處分種類及行使懲戒權期 間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6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應清廉之旨,其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足認 被付懲戒人已不適任公務員,依上開第100條第2項但書規定 ,應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撤職 處分,並適用修正前第25條規定,本件係於114年6月30日繫 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則自被付 懲戒人違失行為終了之日101年12月12日起,至移送本院之 日止,已逾10年者,應為免議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 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一: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新臺幣) 驗收通過日期 1 中和工務段95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 95年1月1日 209萬9,000元 95年12月31日 2 中和工務段96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 96年1月16日 250萬元 97年3月5日 3 中和工務段97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 97年1月24日 264萬9,000元 98年3月13日 4 中和工務段98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 97年11月28日 216萬元 98年12月1日 5 中和工務段99年轄管省道橋燈整修及維護工程 98年11月30日 241萬2,000元 99年12月22日 6 臺64線快速道路路燈節能監控管理系統建置工程 99年8月24日 93萬元 100年1月4日 7 中和工務段100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橋燈整修工程 99年11月19日 373萬元 100年12月27日 8 中和工務段101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橋燈整修工程 100年11月18日 529萬9,000元 101年12月12日
附表二:
編號 旅遊日期 地點 魏士翔取得之不正利益(新臺幣) 1 95年7月6日至同年月10日 澳門 1萬375元 2 96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 澳門 1萬1,100元 3 97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 澳門 1萬3,000元 4 97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95年)11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 澳門 6,040元 5 98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 澳門 7,733元 6 98年9月24日至同年月28日 澳門 4,286元 7 99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 澳門 8,350元 8 99年12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 澳門 1萬1,300元 9 100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5日 澳門 1萬7,938元 10 100年8月24日至同年8月27日 澳門 4,800元 11 101年8月24日至同年月28日 香港 1萬4,714元 10萬9,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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