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14年度,22號
TPPP,114,清,22,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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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字第22號
送機 關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被付懲戒人 林宜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煊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林宜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 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由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於民國l12年8月22日函請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於113年3月6日 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213條偽造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於l13年6月11日以 l13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l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15萬元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 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l: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3月6日l12年度偵字第7458 號起訴書。
甲證2:宜蘭地院113年6月11日l13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 決。
甲證3:宜蘭地院l14年3月l1日宜院深刑敬l13訴230字第000 000號函。
甲證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送資料。 甲證5: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公務人員履 歷表。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宜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案件全卷 電子卷證。
理 由
一、違失事實
被付懲戒人林宜煊自111年12月26日起擔任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宜蘭分局警備隊警員,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付懲 戒人明知其未實際執行拘提所承辦如附表所示之應受拘提人 ,因擔心超過承辦期限而遭管考,竟基於在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各於附表編號1、2、3至7及23、8至9、 10至11、12、13至15、16至21、22「偽造日期、時間」欄所 示時間,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內,將「本分局派員 多次按址前往拘提未遇,被拘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 之不實事項,各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如附表編號1至23公 文文號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稿)」電子系統檔 公文書電磁紀錄上,並使不知情之李俊誠陳冠宇於操作電 子系統時,先行點選歸檔,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宜蘭分局對於拘提任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被付懲戒人未提 供附件,致上開公文書未發文至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囑 託機關。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上開刑事案件坦承不諱,有宜 蘭地檢署檢察官l12年度偵字第7458號起訴書、宜蘭地院l13 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刑 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另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書記 官以電話詢問是否收受送達時,表示已經收受送達,但對於 移送機關移送之事實無意見,不提出答辯等情,亦有本院電 話紀錄可憑,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應堪認定。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 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 失行為。且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 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 移送機關所提之事證及本院調取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已足 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係 警察人員,未確實執行拘提,竟為免自己承辦之拘提案件逾 期而遭管考,遂將不實之拘提結果紀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稿)」電子系統檔公文書電 磁紀錄上,殊屬不該,惟念其能坦承違失行為,且未提供虛 偽之附件使機關對外正式發文,而生更嚴重之損害,尚見悔 意,又其平日工作表現尚屬正常,執勤認真等,有卷附被付 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可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斷,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附表:
編號 公文文號 應受拘提人 偽造日期、時間 囑託機關 1 0000000000 曾○峰 112年3月20日09:03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2 0000000000 陳○語 112年3月25日11:2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3 0000000000 黃○瑋 112年4月14日12:33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4 0000000000 翁○全 112年4月14日12:54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5 0000000000 陳○仁 112年4月14日12:59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6 0000000000 張○榮 112年4月14日12:3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7 0000000000 石○宇 112年4月14日12:3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 0000000000 崔○榮 112年5月1日14:43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9 0000000000 黃○鴻 112年5月1日14:46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 0000000000 黃○來 112年5月23日19:1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 0000000000 鄧○豪 112年5月23日19:09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2 0000000000 陳○軒 112年5月26日14:16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3 0000000000 王○中 112年5月28日21:2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4 0000000000 黃○貫 112年5月28日21:2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5 0000000000 張○宇 112年5月28日21:17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6 0000000000 陳○軒 112年6月1日14:22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7 0000000000 趙○標 112年6月1日14:24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8 0000000000 黃○灃 112年6月1日14:26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9 0000000000 賴○倩 112年6月1日14:28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20 0000000000 江○賢 112年6月1日14:3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21 0000000000 陳○豪 112年6月1日23:36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22 0000000000 簡○辰 112年6月5日09:37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23 0000000000 王○愷 112年4月14日12:3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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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