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744號
JCCC,114,審裁,744,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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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44 號
聲 請 人 龔俐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15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逕以監視器畫面、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等間接證據 ,證明其有竊盜犯行,且未審酌警察違法夜間詢問,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悖,遽駁回其上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聲 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及訴訟權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聲請意旨核係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 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客觀上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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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