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745號
CHEV,114,彰補,745,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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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張忠雄
被 告 鄭勝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萬3,219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2,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4
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萬2,418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3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4月29日 (79/365) 5% 5,410.96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2月19日 114年4月29日 (70/365) 5% 9,589.04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4月29日 (58/365) 5% 7,945.21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4年2月14日 114年4月29日 (75/365) 5% 1萬273.97元 利息小計 3萬3,219.18元 合計 353萬3,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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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